F5.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检测与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器具,能够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具有全项目试验测试和批量试验能力。
制造单位至少应当具有启闭力矩测定装置、气密性试验机、耐振性试验机、高低温试验机、耐压试验机、耐用性试验机、盐雾试验机、安全泄放装置试验装置、万能试验机、全定量化学成分光谱分析仪、游标卡尺、螺纹环规、螺纹塞规、影像测量仪、力矩扳手、密度分析天平、非金属密封件质量检验装置与仪器等;液化石油气瓶阀、液化二甲醚瓶阀气密性试验和进出口螺纹检验装置还应当具有自动记录装置;氧气瓶阀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氧气压力激燃试验装置;低温绝热气瓶用集成阀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低温测试装置。
F5.4 试制造
气瓶阀门每个规格试制造样品不少于 200 只。
F5.5 换证业绩
制造单位持证周期内应当持续制造许可范围内的产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持证期间无产品制造业绩时,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处理。
申请本规则 3.6.3.2 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同时应当提交可核查的持证期
间不间断 6 个月的持续生产的制造业绩证明及相应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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