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充装场所
3.1基本条件
(1)充装单位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注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2)具有专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后安全检查的场地,安全检查场地应当设置在充装站区内,并且有必要的维修、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
(3)具有专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场地;
(4)充装场地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或者设有足够能力的换气通风装置,以避免形成危险的爆炸性混合物或者毒性气体,出现富氧或者缺氧等环境;根据充装气体的危险特性,还需要增加如充装场地环境温度控制等安全措施;
(5)设置安全出口,周围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符合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有关规定。
注3:(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单位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单位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
(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3.2铁路罐车充装场所专项条件
铁路罐车充装场地除满足本文第3.1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专项条件要求:
(1)具有专用铁路装卸线,其设计、建设与运行除符合有关规范及相关标准外,还需要符合国务院铁路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分别设置充装线和行走线,充装栈台应当装设安全扶梯;
(3)易燃、易爆介质充装单位,划定危险区域边界线,危险区域内应当具有防爆措施,非防爆设备不得进入危险区域。
3.3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场所专项条件
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充装场地除满足本文第3.1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专项条件要求:
(1)能够满足车辆回转半径和停靠位置的要求;
(2)充装场地除有车辆的正常通道外,还需要至少1条应急通道;
(3)易燃、易爆介质充装场地与介质储存区之间,以及充装场地与机房、泵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和隔断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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