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制造许可基本条件
1.基本条件
1.1人员
1.1.1技术负责人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1名技术负责人,具有许可产品制造或者检验工作经历、本科学历和工程师职称。
1.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及设计、材料、工艺、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以及气瓶的旋压收底及收口、纤维缠绕气瓶的缠绕及固化、非金属内胆成形、内装填料气瓶的填料充填及固化、低温绝热气瓶的绝热材料包扎和抽真空等其他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注表1),其职称和资格应当不低于表1的要求。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气瓶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和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
(2)焊接及热处理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焊接及热处理工作经历和焊接、金属材料以及相关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
(3)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气瓶产品检验工作经历和机械、焊接、材料、无损检测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
(4)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所负责工作的经历和机械类或者相关专业教育背景;
(5)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通过岗位培训,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表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职称和资格
注1:产品制造过程中无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等过程的,不需要配备相应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1.1.3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其数量应当不低于表2的要求。
表2 技术人员数量
注2:机械相关专业,包括过程装备制造与控制 (化工机械)、机械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等;焊接相关专业,包括焊接、金属材料等。
1.1.4焊工
(1)焊接结构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持证焊工,焊工持证项目应当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焊接方法、金属材料种类和位置等条件要求;
(2)制造单位焊工人数应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并且不少于8人。
1.1.5无损检测人员
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持证项目,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应当不低于表3 的要求。
表3 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 (注3)
注3:一人具有多个持证项目时,可按不同项目分别累计;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计入无损检测人员数量中;许可子项目的相关产品标准中没有相关无损检测方法要求时,可以不配备相应持证项目的无损检测人员。
1.1.6检验与试验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许可产品制造过程检验和批量检验与试验的要求,配备满足产品所需要的检验与试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