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专项条件
6.1 压缩气体充装
6.1.1充装设备
(1)有抽真空工艺要求的,应当具有抽真空装置,氧气充装所配置的抽真空设备应当使用氧专用油脂或无油脂润滑;
(2)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装设防错装接头。
6.1.2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气和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当具有自动测定氢、氧纯度的化学分析仪器。
6.2 液化气体充装
6.2.1充装设备
(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应当具有气瓶的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以及抽真空装置;
(2)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应当在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卸液装置液相管道上装设切断阀和止回阀,气相管道上装设切断阀;
(3)液氨、液氯等毒性气体充装单位,应当具有回收或处理瓶内余气的装置,并且安装在可防止充装时气体溢出的负压操作系统上;
(4)贮存容器应当装设准确、安全、醒目的液面显示装置,并有可靠的防超装设施。
6.2.2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具有与充装接头数量相等的计量衡器,以及专用的复称衡器,其中液氨、液氯、液化二甲醚、液化石油气充装应当配置具备超装自动切断功能的计量衡器,其他液化气体应当配置超装自动报警装置;
(2)低温液化气体充装装置中的汽化器出口应当装设温度、压力控制报警系统和联锁停泵装置。
6.3 溶解气体充装
6.3.1充装场所
应当分别具有实瓶、空瓶和气体原料专用库房。
6.3.2充装设备
(1)具有回收或者处理瓶内余气的装置;
(2)具有抽真空、测量瓶内余压、确定剩余丙酮或者吸附气体介质量、补加丙酮或者吸附气体介质的装置;具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6.4 混合气体充装
混合气体充装单位的生产场地、检验与试验能力等应当根据混合气体组分性质分别满足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充装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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