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1 总 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设计文件鉴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
1.3 机构类别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分为甲类检验机构、乙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
(1)甲类检验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甲类检验机构按照规模和能力分为 A1 级、 A2 级、 B1级和B2 级;
(2)乙类检验机构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当地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为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支持保障和技术支撑;
(3)丙类检验机构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仅能从事本单位自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1.4 核准实施主体
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统称核准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甲类检验机构A1 级、A2 级和省级政府、副省级城市政府设立 的甲类检验机构 B1 级的核准;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所在地甲类检验机构
B1 级(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核准的机构除外)、 B2 级,乙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
1.5 核准证书及有效期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经过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样式见附件 A)后,方可在核准项目范围内(见附件B 和附件C)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
核准证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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